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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餅稅到底該不該收
2014-08-16 15:12:21 閱讀量:649 來源:天臺人才網 作者:天臺人才網

時值中秋前夕,不少單位都會向員工發(fā)放月餅、中秋購物禮券或是月餅券。記者了解到,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fā)放,但不屬于免稅范疇,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雖然一些網友對“月餅稅”感覺新鮮,不理解為什么發(fā)盒月餅也要扣繳個稅,有民俗專家認為“公司發(fā)放給員工的禮品應該是對員工表示感謝和鼓勵,是一種節(jié)日期間增進感情的做法,對贈送月餅這項傳統(tǒng)收稅,還是有些牽強”,但事實上,多年來,本市一直在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單位發(fā)的月餅、中秋購物禮券或是月餅券,都不屬于免個稅范疇,因此應該按規(guī)定繳納個稅。

此前,本市地稅部門在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中,就曾發(fā)現部分單位、企業(yè)在逢年過節(jié)發(fā)給員工的實物或其他代用券,沒有并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而這已經構成偷逃稅款的行為。本市地稅部門當時即表示,根據稅法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如果單位、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為其扣繳稅款,將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要處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新個稅法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8月收到單位發(fā)放的月餅或月餅券,將按舊標準20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來計征個稅。9月收到的月餅或是月餅券,則將按35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來計征個稅。

“月餅稅”讓月餅變了味,“月餅稅”之類稅收的出現,其實反映出稅收見縫插針的趨勢,而且這種見縫插針征稅的對象是普通民眾。

中秋節(jié)快到了,“單位發(fā)月餅也需繳個稅”的消息出現的時候,讓許多人都“很受傷”。

稅務部門對月餅之類由單位發(fā)放的福利物品按個稅法征稅,并不是從今年的中秋節(jié)開始的,而是早已有之。稅務官員面對采訪,對此并沒有避諱,而是明確表示,單位發(fā)放的月餅、提供給員工的免費一日游之類,均應作為應稅所得與當月發(fā)放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稅。

稅務部門征收“月餅稅”,自然有法可依。但這種稅收的出現,仍引起了人們感情上的挫傷。表面上看,單位給員工發(fā)放的月餅,雖然不是貨幣,但事實上省去了員工為購買月餅而增加的支出,等于為員工增加了一筆收入。從經濟角度來看,也是一種財富轉移,稅務部門征稅就有了理由。然而,對月餅這類福利物品,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單位對員工的關懷,當稅收出現于此的時候,也讓這種關懷變了味。

盡管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并不等于稅務部門可以不顧民意、不顧輿情來征收。國家在征稅時其實需要為某些財富轉移“網開一面”,諸如月餅之類主要在于提供人們享受親情交融、豐富人際交往的物品,就是一個應該留出的空間。

“月餅稅”之類稅收的出現,其實反映出稅收見縫插針的趨勢,而且這種見縫插針征稅的對象是普通民眾。最近圍繞著婚姻法司法解釋而出現的“房產加名稅”的風波,盡管國稅總局已表示暫未考慮,但一些地方稅收部門之所以會產生這種想法,其實質也反映出稅務部門過度盯住普通老百姓腰包的傾向。

稅收對某些財富轉移活動“網開一面”,這并不是要求稅務部門放松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部門改變在個稅征收上見縫插針的作風,給社會留出必要的人際往來的彈性空間。不能不指出的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國個稅流失確實比較嚴重,比如資本利得稅長期處于“暫不征收”的狀態(tài),對于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術上的困難而長期無法從稅收上建立起管理機制。這種狀況的長期存在,導致工薪階層成了個稅的主力,而一部分收入渠道廣泛的富人卻心安理得地處于個稅征收的邊緣。因此,對于稅務部門來說,更重要的是堵住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蠅頭小利”。